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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2014-08-16 09:33:23  ;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育林费
  征收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1]100号文)
  征收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收购木、竹、条及其他林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办法交纳育林费。单位、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所产木材及其他林产品,出售时免征育林费。
  征收标准:育林费按销售金额征收。⑴木材、竹材按5%征收;⑵柽柳条、杞柳条、白腊条、紫穗条等按2%征收。销售以自产的木材、竹材、条材为原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根据实际消耗原料的数量,按前款规定交纳育林费。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征收范围: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收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三、绿化费
  征收依据:山东省财政厅、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物价局联合通知([1990]鲁财农字第28号)
  征收标准:每人每年5元
  四、检疫费
  征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征收标准:按货值的百分比 0.5‰-10‰,分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征收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1999]鲁价费发316号文件
  征收标准:
      1、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
      2、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4%
      3、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
      4、经营利用省保护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5%
      5、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展览纯收入的50%
      6、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生产医药成交额的1%
      7、捕捉、猎捕野生动物,按只数收取。
  六、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征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征收标准:贸易性出口按总金额4%---7%,贸易性出口按只数、株数、件数。
  七、证件费
  征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征收标准:
      1、林木采伐许可证 1.5元/份
      2、木材运输证 1.5元/份
      3、植物检疫证 1元/份
      4、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0元/份
      5、种子生产许可证 1.5元/份
      6、种子经营许可证 1.5元/份
      7、林权证 5元/证(依据:省鲁价费发[2001]375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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