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驯养、繁殖、处理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核批,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 森林植物检疫,跨省调运检疫核准,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跨区(省内)各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核准,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3、 驯养、繁殖与经营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办理时限由3个月缩短为30个工作日。
二、收费项目与有关处罚标准规定
1、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收取标准(国家标准):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收费起点0.5元,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1%收费。
(2)林木种子收费起点0.5元,调运检疫收费0.2%;产地检疫0.1%。
(3)木材调运检疫收费0.2%;起点收费为1元。
(4)药材收费起点1元,调运检疫费0.5%;产地检疫费0.3%;收费起点2元。
(5)果品调运检疫收费0.1%,收费起点1元;产地检疫费0.05%,起点收费2元。
(6)盆景调运检疫收费1%,起点收费1元。
(7)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收费0.2%,起点收费1元。
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1)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标准为4%;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5%向供货方收费,对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4%向供货方收费。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该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剿的,在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场所的,要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一百至三千元罚款;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