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依法允许转让的林地不得改为非林地。
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8-15 16:30:11 ; 来源: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