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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4-08-15 16:30:11  ;  来源:    浏览次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依法允许转让的林地不得改为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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