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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15 14:06:06    投稿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滨办发〔2003〕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滨发〔2003〕4号文件)精神,做好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市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是我市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科技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第三条 选拔市突出贡献专家,不受身份、学历、资历限制,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衡量其思想政治表现和专业技术水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条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每年选拔一次,实行三年制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选拔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在我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含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市、县党政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均可参加市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受聘2年以上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参加评选。
    市突出贡献专家以中青年为主体,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连续参加选拔的,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六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群众威信,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有下列成绩之一,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员;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最高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员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3、获得两项以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在工程、工艺美术设计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l、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的主要人员;获得省(部)优秀设计奖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
    2、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三项以上省(部)级重要奖励的首位人员。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直接取得重大效益的;
    2、在工业生产中,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重大引进项目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宏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对外经济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经过实践证明其正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5、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四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开发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教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方面有下列成绩的:
    从事生产、经营、教育、卫生、科研等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工作,在管理方面已形成一套被实践证明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化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被社会公认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或著作,所领导管理的单位已跨入全省先进行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包括省人事厅与有关部门共同表彰,下同)以上奖励的人员。
    (五)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是全市新学科创始人或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并有以下成绩之一的:
  1、独立出版过一部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的;或出版过两部以上学术著作(每部20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5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的第一位者;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首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三项以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以上成果应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从事教学工作,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三项以上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的人员;
    4、培养出参加奥运会或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前六名运动员,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前三名运动员,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运动员,3名以上获得全省届次运动会冠军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或培养出打破、保持全国纪录或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5、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做出突出成绩,有能表现其业务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经验的文章,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医务人员;
    6、有突出贡献,有能表现其业务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经验的文章.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社会公认的著名艺术家、美术家和作家等;
    7、从事新闻、出版工作,成绩卓著,有能表现其业务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经验的文章,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被同行公认、在市内外著名的编辑、记者、编审等。  
    (六)获得与以上五项内容相关奖励或成果,并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
    第七条 管理期满3年的市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新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连续参加市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有下列成绩之一,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员;
    2、获得省(部)科学技术最高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员;或获得省(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人员;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和二项以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在工程、工艺美术设计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1、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的人员;或获得省(部)优秀设计奖一等奖的主要人员和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
    2、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省(部)级重要奖励的首位人员。
    (三)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农业生产中,通过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直接取得重大效益的;
    2、在工业生产中,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重大引进项目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3、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宏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对外经济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经过实践证明其正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5、获得三项以上专利,并通过开发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方面有下列成绩的:
    从事生产、经营、教育、卫生、科研等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工作,在管理方面已形成一套被实践证明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化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继续被社会公认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有新的论文或著作,所领导管理的单位继续居全省先进行列,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
    1、独立出版过一部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或出版过一部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的第一作者;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的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以上成果应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从事教学工作,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首位的人员;或获得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4、培养出新的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运动员,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前六名运动员,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亚军运动员,获得全省届次运动会冠军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或培养出保持、打破全国纪录或全省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5、三年来一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做出突出成绩,有能表现其业务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经验的文章,获得省级以上奖动,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医务人员;
    6、有突出贡献,并有能表现其业务水平的作品或工作经验的文章,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社会公认的著名艺术家、美术家和作家等;
  7、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有能表现其业务水平或工作经验的文章,作品获得省以上奖励的人员。
    (六)获得与以上五项内容相关奖励或成果,并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
    第八条 第六条、第七条中,获奖主要人员指前五位人员:获奖非首位人员必须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在该项目中起了重要作用;计算获奖项目时,重复获奖项目只计最高一项。首次参评的以近五年内取得的业务成绩为主要依据;连续参评的,以近三年内取得的业务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满3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连续参加评选:
    (一)调离滨州市的;    .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担任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职务及市、县区部门领导职务的;
    (四)已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十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在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滨州市突出贡献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市专家评委会)负责,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具体组织。
    市专家评委会下设工交财贸、农林牧渔、宣传文教、卫生体育四个系统评审组,负责市突出贡献专家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组建市专家评委会和各系统评审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家评委会和系统评审组在每次评审前组建,市专家评委会由13-19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各系统评审组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市专家评委会由领导干部、知名专家和组织人事干部组成,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各系统评审组原则上全部由专家组成。同一人一般不同时参加市专家评委会和系统评审组。
第四章 选拔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人选的推荐工作由各县区人事局及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选拔市突出贡献专家的目的意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或三名以上副教授级(含)以上专家推荐市突出贡献专家人选。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的人选,应公开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满连续参加评选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做出鉴定,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县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本县区、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其中,县区上报的人选,提交研究前应征求县区委组织部门意见),报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对推荐人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各系统评审组初定人选名额的指导性意见。
    (二)各系统评审组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市突出贡献专家人选,报市专家评委会。
    (三)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系统评审组初定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意见报市专家评委会。
    (四)市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确定市突出贡献专家名单。
    市专家评委会和系统评审组的评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参加评审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市专家评委会提出报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通过,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代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颁发《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市人事局代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市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六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突出贡献专家,市政府每人每月给予300元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事局提报市财政核拨,市人事局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建立市突出贡献专家健康疗养制度。对市突出贡献专家,由市保健委员会建立保健制度,每年安排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健康疗养,疗养期间的费用,按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平方米,按有关房改政策办理。所在单位确无条件的,按所在单位负责人同等标准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市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备;对以他们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助手和搭配工作人员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对其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科研经费;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市突出贡献专家,可直接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经本人申请,应将其配偶安排到市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地,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代市委、市政府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突出贡献专家应建立年度工作目标和三年工作目标,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市人事局建立市突出贡献专家实绩档案,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市突出贡献专家进修班或研究班;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开展联谊活动,参加多形式、多层次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市突出贡献专家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对市实出贡献专家的管理情况,各县区、市直主管部门每年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汇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年度考察制度。对市突出贡献专家考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主,同时考察所在单位落实其管理和待遇的情况。考察情况应采取一定方式向市突出贡献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  要合理使用市突出贡献专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尽量减少市突出贡献专家的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应保持市突出贡献专家工作的相对稳定,跨县区、跨系统或调往市外的,应报经市人事局审批,其中市领导和市委组织部联系的专家,须报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市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内一般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期满后,应书面总结本人管理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业绩情况。所在单位应对其管理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业绩情况做出鉴定,并书面总结本单位管理市突出贡献专家的情况。县区人事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应对市突出贡献专家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连同本人及所在单位的总结、鉴定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专家评委会审议,报市知识分子领导小组批准,取消“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使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颁布后,不再选拔滨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本办法颁布前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第五、六、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可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参加市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签约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的国外留学人员和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专家,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参加评选。
    第三十二条  申报市突出贡献专家未被批准,没有新的突出成绩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  外市、各县区、市直部门的获奖项目及一般性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评审依据,只在综合衡量时参考。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选拔工作中,压制专业技术人员,或伪造证件、谎报成果,如有此类情况,予以严肃处理。市专家评委会和各系统评审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审自己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五条 在评选市突出贡欺专家的基础上,推荐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人选。
    第三十六条 选拔管理市突出贡献专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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