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365.com娱乐场 | 快速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 > 正文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

发布日期:2014-08-15 16:00:27  ;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和叶等。
  三、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四、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组织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六、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八、生产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九、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十、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繁殖材料来源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
  十二、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十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十四、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五、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领取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十六、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年验制度。
  十七、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每年到发证单位验证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二月底。验证时需携带许可证正、副本,并如实填写年底生产调查表。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加盖验证章,逾期不验者,其许可证自当年三月一日起自行失效。


山东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业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场所的土地合法使用证明;
  林木种子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种子检验仪器、办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注册资本材料;
  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需提供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收购珍要树木种子和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提供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证书或良种来源的证明。  六、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
  七、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
  八、林木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九、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每年到发证单位验证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至二月底。验证时需携带许可证正、副本,并如实填写年度经营调查表。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加盖验证章。逾期不验者,其许可证自当年三月一日起自行失效。
  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的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领取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

 
copyright@ 2014 www.0710shang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滨州市林业局 承办:滨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电子信箱:binzhoulinye@126.com 稿件邮箱:bzlylwb@163.com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新立河东路建大大厦1205室 电话:0543-3382738 邮编:256600 鲁ICP备14024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