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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树木不办证 判处刑罚方知悔

发布日期:2017-11-29 10:56:26    投稿来源:森林公安局    作者:    浏览次数:
        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由滨州市森林公安局侦办的滥伐林木案。罪犯丁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随着审判长的庄严宣判,丁某春悔恨的低下了头。
        2016年9月底至10月初期间,丁某春将位于无棣县棣丰街道办事处与他人合伙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杨树卖给山东庆云县的于某利,并商定由丁某春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某利负责砍伐。
        2016年10月初,丁某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于某利组织人员将承包地内的部分杨树进行砍伐。立木蓄积达90余立方米。
        丁某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滨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月8日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3月7日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春抓获。2017年7月3日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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