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365.com娱乐场 | 快速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正文

法律法规与森林植物检疫

发布日期:2014-08-15 16:33:45  ;  来源:    浏览次数:
    早在1983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植物检疫条例》,为森林植物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199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对《植物检疫条例》重新修改和完善。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方针、责任制、预防、除治等作了明确规定。《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也对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了相关规定。另外,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也制定了一些关于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依法实施森林植物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防止国外的森林病虫害传播到我国境内,1991年10月国家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12月国务院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实施条例》。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可依法对入境的林木种苗、木材等进行检疫,以防止国外的病虫害在我国境内蔓延、传播。
    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范围内,确定和公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是防止森林病虫害传播和蔓延的重要措施。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林、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为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传播,凡是局部地区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划定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在没有发现的地区应当划定保护区,防止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专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省际之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为了防止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对于调入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检疫,要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室内检疫等,确认是否带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病虫。经过检疫没有发现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危险性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制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彻底销毁。在实施检疫时,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等,也应当实施检疫。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者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对于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林植物检疫应当进行补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提出申请,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需要分散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地的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有可能潜伏危险性森林病虫的,要经过至少一年的隔离试种,经检疫确无危险性病虫的,才可以分散种植。对引进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级区域时,如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如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已经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治理”的责任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发生爆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要保证除治森林病虫害所需的药剂、器械等物资;要保障除治森林病虫害所需的经费等等。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森林植物检疫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才能从事此项工作。一般来说,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应当由具备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另外,根据实际需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木材检查站等单位,聘请经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可以依法发放植物检疫证书,兼职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可以依法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执行检疫任务时,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应当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有权进入车站、机场以及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等地,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有权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等措施,有权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材料、证据。
 
copyright@ 2014 www.0710shangm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滨州市林业局 承办:滨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电子信箱:binzhoulinye@126.com 稿件邮箱:bzlylwb@163.com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新立河东路建大大厦1205室 电话:0543-3382738 邮编:256600 鲁ICP备14024176号